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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这次分房中要照顾知识分子,分房委员会和厂领导意见是一致的。因为党委提出要照顾知识分子后,分房委员会立即拿出了“照顾知识分子住房的三条办法”。以后厂领导认为“三条不够”,分房委员会又拿出了放宽条件的“照顾六条”。这说明分房委员会是积极贯彻党委的指示,重视在分房中照顾知识分子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分房委员会和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会,坚决按照这个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广大职工的意志,这是完全正确的,是值得表扬的。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厂党委应该如何认识和对待职代会的民主权利问题。作为党委,应该从思想政治、方针政策上领导和支持职工当家作主,保障职代会行使规定的职权,而不应该以党委决定的办法代替职代会直接分配某些人的住房。现在,不少地方仍然习惯于“党委包揽行政事务”,“们记当家”、“厂长作主”,把加强党的领导同职工当家作主对立起来。遗憾的是,这个厂党委有的同志在分房过程中并未完全摆脱这种思想的影响。相信,西安车辆厂领导一定会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领导和支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维护职代会民主分房的权利,把群众关心的住房分配工作搞好。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