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全国工商管理经济监督检查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代表认为,以下行为应属于投机倒把。
一、倒买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
二、从国营零售商店大批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卖;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从中牟利;
四、倒卖无实物过手的合同书、发票、提货单,层层加价,或者倒卖假合同书、假发票、假提货单,从中牟利;
五,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人代出证明信、发票、合同书,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
六、外商、侨商、港澳商人,或者国内单位、个人串通外商、侨商、港澳商人,在国内倒卖我应出口货物,从中牟利。
此外,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欺压同行,称霸市场,哄抬物价,情节严重的,也应视为投机倒把行为。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