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煤矿
本报讯 最近,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陇县煤矿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原任陇县煤矿、副矿长彭小林、干部田新民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被处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二年。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副矿长彭小林,带领工人井下作业时,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指令三名工人将巷道清理的废旧坑木,摞在巷道一百二十七伏的电缆线上。当一些工人指出巷道摞坑木会发生事故,要求立即清理时,该彭置之不理。致使电缆线于五月三十日晚九点起火,引燃了上压的废旧坑木垛,酿成重大火灾。火灾发生的当晚,该矿井下值班干部田新民,提前三个多小时擅离工作岗位,到井上去看电影,使火灾未及时发现而扑灭,以致设备被烧毁、矿井坍塌报废,全矿被迫停产,经济损失高达一百三十多万元。
(崔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