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条例》规定,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条例》规定,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奖励 年节约或 奖金额 荣誉奖等级创造价值1 100万元以上 2500元至4000元 奖状2 50万元以上 1500元至2500元 奖状
100万元以下
3 10万元以上 500元至1500元 奖状
50万元以下4 1万元以上 300元至500元 表扬
10万元以下
5 1万元以下 300元以下 表扬
对借鉴已经采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条例》规定,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根据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和推广范围,参照上述表格中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条例》规定,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计术储备的,采纳项目的单位应按照以上表格中第五个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如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以后投入实际使用,应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条例》规定,对经济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条例》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审定工作。
重新修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回其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