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平等在《中国法制报》3月28日撰文认为,强奸罪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妇女性的权利。那种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不论丈夫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都是“合法”的观点是片面的。因强奸罪的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所谓“特定条件”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经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但还未同居,女方就坚决要求离婚;或女方已提出离婚,并长期与丈夫分居。在这两种情况下,丈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在国外,有的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丈夫可能对妻子犯强奸罪,这一点也值得我们借鉴。 (金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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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
2023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