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
夫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家庭财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地位平等,因此,夫妻在财产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婚姻法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规定。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分为两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不论哪一方的收入,也不论哪一方的收入高或低,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有些职工家庭中,一方独揽经济大权,另一方不能过问家庭财政问题,长久下去极易出现纠纷。目前,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主要形式。
约定财产制:这可称做八十年代的新事物,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的。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的劳动收入进行协商,确定各方有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婚后夫妻的收入可以经约定后归个人所有。比如,丈夫是一个发明家,得到发明专利转让费十余万元,经过和妻子协商,拿出一万元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余之款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他可以用来搞科研,可以捐给儿童基金会……,妻子不得干涉。
夫妻约定财产制打破了夫妻关系上的传统观念,在一些人看来,既已是夫妻,还要自立“小钱柜”,岂不是同床异梦!之所以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的缘故。五、六十年代,既使是双职工家庭,夫妻的收入合在一起支撑一个家庭也不宽裕,建立个人“小钱柜”不大可能。现在,夫妻双方以“约定”方式把留有的钱款各自购买些自己喜爱的物品,也不失为增强夫妻感情的一个好办法。另外,夫妻中的一方经过艰苦劳动得到的稿费、专利等较大数目的收入,统统视做夫妻共同财产,也不符合“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夫妻把某项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那么如果离婚,该项财产不在分割之列;如果该项财产的所有人死亡,此财产成为遗产而不能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先分出一半供尚生存的配偶。
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个新事物,“约定”的方法、方式,“约定”的效力等都有待于司法界进一步研究。但这种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必将被更多的人们所采用。
男女双方在婚前已有较大数额的个人财产,在目前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有存款,有父母陪送、赠予的全套家具、彩电等物品,夫妻恩爱时自然不分你我,如果闹起离婚纠纷时怎么办?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不能算做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谁带来的归谁所有。但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