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凡粗暴地使脊椎动物遭受巨大痛苦者,将被处以罚款或被判处徒刑,最长可达两年。
83年3月9日,汉堡地方法院判处了一名二十五岁的妇女黑尔加·海梅十八个月徒刑,并终身剥夺她饲养家畜的权利,原因是她虐待了自己的狗。
法庭在判决书中宣布:“被告野蛮地折磨了她的狗。她用带弹簧钩的皮带抽打狗长达十五分钟。当狗哀号求饶时,她竟把狗的嘴绑了起来。她还给狗套上带有利刺的颈圈,以致造成化脓性创伤……
为了审理这一起案件,法庭特意请来一名兽医给狗验伤。据说,后来那只狗已经换了主人,迁居到科隆市郊外。
(雷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