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
一个家庭仅由夫妻二人组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家庭共同财产。但我们所讲的家庭共同财产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得到的收入或共同出资购置的较昂贵的财物,如房屋、高档家用电器等。
现在的职工家庭结构,“四世同堂”已是罕见,以两代人的家庭为最多,也有小部分三代人同住的,家庭共同财产问题大都发生在这两类家庭中。
家庭共同财产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共同财产只属于参与创造或购置的家庭成员。一种较为普遍的不正确认识是,既然是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家庭中的成员人人有份儿。就这一点讲,“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没有准确地反映出家庭财产关系,不过是约定俗成而已。
有这样一个案例:退休工人杨某,一九四七年他十七岁时父病故,母亲操持家务,他干搬运工,以抚养四岁的妹妹和两岁的弟弟,一九五一年杨某在本市东八路盖了两间房子,不久其母病故。八二年杨某的妹妹认为该房的产权有她的一部分,并为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理由是房子是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有她的一份产权。法院经调查认定,该房虽系家庭共同财产,但却为杨某及其母共同所有,杨某妹妹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可见,在家庭财产问题上也吃不得“大锅饭”。
当然,杨某的妹妹可要求继承其母的遗产,但这属于继承问题。
家庭共同财产也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城市中众多的个体工商户常常是父母子女合家经营,经营收入就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有时需要分割为个人所有,分割过程较为复杂。家庭成员分别出资以共同购置财物,每人所出的价款也就是对此财物的所有权份额,如兄弟姐妹三人平均出钱购买了一台彩电,那每人对彩电的所有权为三分之一,这是按份共有。
为了避免家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纠纷,有必要强调“约定”的作用。所谓“约定”,就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者事先就共同财产的保管、使用、各人占有的比例、出现必须由共有转为个人所有的情况时如何处置等达成协议,协议最好是书面的,这样,在平息可能出现的家庭共同财产纠纷时,协议是有力的证据。
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如果想转让自己所有的那一份产权,其他所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对此有专门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更应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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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头设计 王洪斌
独角兽,是法律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