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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月二十二日人事厅负责同志对职工退休实行补助问题答记者问的补充说明

2023年08月12日

本报七月二十二日刊发《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问题》后,陆续收到多封退休职工来信,反映情况,提出询问。就此,本报记者再次走访了有关部门,现将来信提及问题综合作一答复。

问:解放前进厂做工,在厂里经历了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至今的老工人,退休时能否按原工资的95%领取退休金?

答: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进厂的职工,凡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革命工作”的条件,且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日总年限满三十年以上者,退休费可按原来的80%增加15%达到百分之九十五。解放前进私营厂做工的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该厂公私合营之时起计算,不能算作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故不属此例。

问:贵报登载省劳动人事厅保险福利处负责同志答记者问一文中,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至退休之日总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职工,退休费可按原工资95%领取一条,是否与省劳动人事厅(1986)145号文件精神不符,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

答:《答记者问》与省劳动人事厅(1986)145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145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由百分之七十五补助到百分之九十”,实际增加15%。第二条中又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几种情况的职工,退休待遇增加这次补助后,“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在执行145号文件时,应将第一、二条联系起来,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费在原百分之八十的基础上补助百分之十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

问:因病退休的职工,是否也适用退休费补助的有关规定?

答:退休职工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无论是正常退休还是因病退休,均按文件规定执行,给予退休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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