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康
这里有一份天津市河西区的一份抽样报告。调查人从这个区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审理的五百八十九件离婚案中任意抽样调阅了一百例案卷,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加以分析,发现封建意识在离婚问题上仍占主导地位,这同理论界一再呼吁的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是受西方生活方式影响的说法大相径庭。
这一百例离婚的当事人中,工人职业的占百分之七十五,年龄三十五岁以下的占百分之七十,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百分之九十七。极清晰地显示出一个社会层次或一种亚文化结构层次。这是一个离婚高发层次,而且是一个道德水准不高,婚姻观念很旧的层次,令人深思的是,这层次并非发掘于偏远落后的农村,而是在经济文化都很发达的现代化大都市天津。
在这里,男人们和女人们仿佛都还滞留在漫漫千年的封建古道上。男人作为家庭里说一不二的主宰,依然信奉着“女人三天不打,就要上房揭瓦”的陈腐心理规范,动辄就打老婆,并且大部分是用暴力毒打,有百分之四十一的案子涉及丈夫毒打妻子的严重情节,而且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作丈夫的权力。与夫权思想一脉相承的便是把女人视为占有物的古老观念,无端怀疑妻子不贞的案子有二十八例,却绝大部分没有真凭实据。另外还有十五例,是丈夫发现妻子婚前失贞,便暴虐待之,百般歧视。还有一对夫妻,本无隔膜,妻子在值夜班时被人猥亵受辱,丈夫竟视为自身权力被侵犯,向法院起诉离婚。生活在这个社会层次里的妇女,从根本上说不仅还没有成为现代人,甚至还没有获得起码的天赋人权,她们同丈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在家庭里的低下地位,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当代婚姻关系的稳定系数只能是很低的。所以,这一百个案例中,妇女作为原告主动起诉要求离婚的,占百分之七十。调查人写道:“女性作为起诉离婚者在比例上占绝对优势,她们奋起抗争,通过法律要求对这种带有封建印痕的婚姻状况加以改变,要求男子改变态度,要求改变自己的不幸婚姻。因此笼统地讲离婚是婚姻悲剧,离婚率上升是现实社会的消极面,这种看法并不全面。”
我们唱了多少年“妇女解放”的高调,从“五四”唱到今天,可为什么女人一旦成了别人的妻子就又会异化为非人了呢?这道理我谈不清楚,但我觉得离婚的权利至少可以使她们挣脱桎梏另作选择,这似乎比空谈“妇女解放?更现实一些。也许,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离婚率的高低恰是与妇女摆脱对丈夫的人身依附的程度成正比的。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责备新婚姻法呢?
另一份一百例离婚案的抽样对象是北京市西城区,调查人偏重于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这一百个破裂的家庭。
抽样所显示的大致还是那样一个社会层次:当事人为工人职业的占百分之七十三,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百分之六十。三十五岁以下的占百分之六十。而在这一百个案例里,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也达六十七例,占绝对多数。
调查人还特别指出了与这个社会层次相对应的一些令人深思的婚姻现象:这一百对夫妻中,经人介绍相识的占七十三例;恋爱时间一年以下的占五十例,最短的只有三十天;婚后初期就冷漠、隔膜以至争吵的占五十五别;无子女的占四十九例;结婚三年之内就分手的占四十九例;纯粹因家务琐事、经济纠纷、婆媳不和等低层次因素而导致离婚的占四十三例。
这些枯燥的数字所包涵的社会学价值自然极为丰富,但我们即使不懂社会学,也可以凭直观看出,在这个社会层次上侈谈“爱情”这个字眼,就象在没有凹陷构造的地层里寻找石油一样枉然。广而言之,我国婚姻的普遍质量大约也只是这么一个低水平。由此便产生了一个哲学上称之为“二律背反”的深刻矛盾一正题:既然人们在现阶段还没有以感情作为唯一基础来缔结婚烟,那么放宽离婚条件应当是合理的:反题,既然现阶段还无法为人们提供以感情作为缔结婚姻唯一基础的现实可能,那么以感情破裂与否作为离婚依据就是不合理的。这个矛盾已经深深地萦绕当代婚姻的立法司法、道德评价、舆论宣传、理论纷争之中,也让无数智慧的头颅为它绞尽脑汁而不解其疑。恩格斯的那些名言更是被论证者们各取所需地互相砍来砍去,却谁也奈何不得谁。酣战的人们大概都不曾想到:这宇宙里里原本就到处充满着这样的“二律背反”之谜。
我担心的却只有一条:以往无数男男女女们付出多少痛苦代价换来的这部新婚姻法,会不会终于丧失在这些永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