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志力
报载,太原溶剂厂厂长杨敏谦在改革中因遭诬告而被免职一事已得到处理,但此事却引起了人们的沉思。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之后,企业主管部门有权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企业领导人。这是应当的,也是群众拥护的。但是当前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往往由于官僚主义而轻信谗言,或因领导者个人好恶,就以“红头文件”免去企业领导人职务。发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干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干部制度注重了对干部的任免、奖惩,但忽视了对干部职责和利益的维护。因而往往在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乃至受到不正确处分时,不能依法有效地保护自
官要有“官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就规定,对职员提交处分说明书时,就应写明“对该处分如有不服,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诉”。在审理过程中,受处分者和处分者都有权出席全部审理会议,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有权让证人和辩护人出席作证或瓣护。经过调查后,认为处分不当时,人事院有权取消处分。这种以法管理干部的制度,很值得我们借鉴。我们也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我们自己的干部管理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