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有“冤”切莫找“能人”

2023年08月12日

周作成 魏建筑

刘某的儿子在八四年因“流氓罪”被县法院判刑六年。刘某认为他儿子的犯罪行为,按情节和性质顶多只能按“劳教”处理,判处六年徒刑属量刑不当。可他为这事不直接找县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却把心事讲给一位所谓有门路的“能人”听。这位“能人”听了他诉说的“苦衷”,立即拍着胸脯说;“这件事包在我王某身上。我在县法院有一位朋友,只要你肯花钱,他能保你儿子无罪释放!”刘某听了,连忙表示感谢:“只要老兄肯帮忙,花多少钱我不心疼!”两人立好了“君子协定”,刘某就按照王某的“连环计”,先后把七八筐苹果,四立方松材和十多种农副产品,让王某“中转”给县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加上多次在饭馆请王某吃酒,共计耗资近两千元。直到八六年五月,刘某看到儿子的“冤案”仍然得不到解决,才愤然径直去找县法院“质询”。一问,才知道县法院并没有谁和王某是“深交”,王某也根本没有到法院为他“帮忙”。而法院正在研究的两件量刑不当案件,其中就有他儿子的案情在内。至此,刘某恍然大悟:原来他让王某转交的苹果、松材和农副产品,都被黑心肝的王某私吞了!

从这个“典型教训”可见,有的人办事太相信“熟人能使鬼推磨”了!刘某如果把他儿子的量刑畸重问题,直接向县法院申诉,即使当时不同意“改判”,还可向中级法院申诉,根本用不着花那么多的钱,让所谓的“熟人”乘机敲诈。法律是无情的,无论谁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和他的亲属不服,有申诉理由,都应当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不改判或改判的决定。如果对执法机关的判处不服,或发现执法人员中确有贪赃枉法行为,法律上明确规定有上诉权,根本不需要找“熟人”走后门。如果现实生活中还有谁为类似的问题被类似的“王某”敲诈了钱财,就应当坚决向执法机关揭露,让这些肆意毁坏政法机关声誉的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切不可宽容他们继续祸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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