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真实、合法。因此,公证遗嘱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它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为了确保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查明以下几点:
一、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二、必须审查遗产的产权是否属于遗嘱人所有。
三、遗嘱是否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对遗嘱内容如有不明确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应提出予以修改。
五、立遗嘱人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要求变更或撤销他原来所立遗嘱的,应当允许。
六、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应予保密,毋须征求合法继承人的意见,所以遗嘱人无须顾虑。
办理遗嘱公证通常要经过四个程序:
申请:立遗嘱人要要亲自持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交出写好的书面遗嘱,或自己当面口述遗嘱内容。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人前往遗嘱所在地办理。遗嘱人要在公证员二人面前,在遗嘱上签名盖章。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交出书面遗嘱申请公证的,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
受理:公证人经过对遗嘱人提出申请的审查,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证,并发给申请表和告知所要交纳的公证费用。
调查:公证机关接受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后,要对遗嘱的内容进行调查研究,首先查明是否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遗嘱人个人所有,这样才能使公证文件确实可靠真实。
出证:公证机关经过调查研究,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一定格式出具公证文书,用以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过以上四个程序,该遗嘱公证即告成立,同时也就具备了法律效力。(书民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