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军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心理活动。任何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追求一定的目的。
所谓犯罪的目的,就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如实施杀人行为的目的,就是意图使受害人死亡。由此可见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
犯罪的目的直接反映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某些情况下,还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些罪名的确定和不同罪的区分,就是以犯罪的目的为依据的。例如,故意杀人罪和伤害致死罪,如果仅仅从行为本身及其危害后果来看,是很难划分的,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就是要使受害人死亡;伤害致死罪的目的是要损害受害人的健康,但结果是由于伤势过重而致人死亡了。
所谓犯罪的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如故意杀人罪,目的是要把人杀死,其动机可能是图财,也可能是仇杀或者奸杀、灭口等。由此可见,不同的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目的虽然相同,但是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各种各样的犯罪动机的不同,不仅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且也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施同样的盗窃行为,一个是出于追求腐化堕落生活的动机,一个是出于解决家庭暂时困难的动机,显然前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比后者大。
可见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二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原则的区别。犯罪的动机一般只能反映犯罪人主观上的恶性程度,而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也就是说,犯罪的动机只是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把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动机严格加以区别,否则,就可能搞错犯罪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