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物价监督工作问答

2023年08月12日

问: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的经济处罚权限如何确定?

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工总活字(1986)16号文件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86)41号文件规定,为了便于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授予职工物价监督组织以一定的罚款与没收非法收入的权限,并由物价部门规定必要的罚没款手续。对于超出处理权限的违纪行为或案件,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可向物价检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查处。

上篇:瞧这“一家子”
下篇:我省选送的《多心人》进入复赛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87/6/1987062302-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87-06/23/046550.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