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85年4月23日,未央区南康村小学与我签订了一份租赁校舍合同,合同期为十年,校方为我提供教室,由我投资几万元,办起“兴华塑料制厂”。我于19
86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共付给校方房租600元,由于资金周转不开,尚欠校方2000多元,已多次向学校解释,保证限期付清。谁知到了今年元月13日,学校百余名师生在校长的亲自带领下将我厂围墙推倒,大门封掉,四、五千元产品抢劫一空,使我厂无法正常生产,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几个月来,我到处告状,可问题还是解决不了。在健全法制、大力整顿社会秩序的今天,作为人民教师,还在搞文革中“打砸抢”的那一套,是何道理? 西安赵小英
调查附记 对于来信反映事,我们走访了未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等单位。
南康村小学是一所公办小学,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可是,这个学校的领导,在社会上出现“一切向钱看”的歪风时,眼也花了,心也乱了,不顾自己本身教室就很紧张,学前班38名学生挤在一间房里的实际情况,于1985年4月23日以学校办工厂为名,与个体户赵小英签订了一份租赁校舍合同。合同期为十年,校方为赵提供教室三座(九间),办公室二间,空地约600平方米,赵于1986月5月30日付给校方500元,同年10月30日,又付给校方100元。5月17日,学校以假名假姓,骗领了“兴华塑料制品厂”的营业执照。
1985年12月5日,未央区政府转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发(85)185号文件,规定“学校用地、房屋,不能改作他用,更不得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律停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限1985年12月31日前一律收回,原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宣布无效。”对这样明确而严肃的问题,南康村小学校长不但不迅速改正错误,反而拟了一份“承包合同”,以便瞒哄上级检查。
由于赵小英经营不够顺利,欠校方房租久拖未给,所以在87年元月13日就发生了校长带领师生推倒围墙、封门、抢产品等一系列事件。
1987年4月18日,未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发了(87)21号文件,宣布所签合同无效,吊销执照;没收南康村小学非法所得房租款600元;建议区教育局对南康村小学当事人酌情处理;学校与赵小英有关其他事宜,双方自行解决。
本报通讯员 谭湘屏
本报记者 马宽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