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军
一日,村民刘二出门,走得匆忙,忘了给自家养的一头公猪添足食料,猪圈门也没系牢。当天下午,那公猪饿急冲出猪圈,闯进邻居王三家的鸡场,咬死八只“来亨”种鸡。正在王三家作客的张四,见此情景,放出王家的一条大狗,挑逗狗咬猪。猪狗相斗,猪被咬死。刘二回来后,找王三索赔猪死带来的损失。王三非但不允,反要刘二赔他种鸡损失。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受理,经次过多调查,最后判决:刘二赔偿王三死鸡的损失;王三赔偿刘二猪死所受的损失。
这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我们分析本案,刘二的猪咬死王家种鸡,造成王三的财产损失,是刘二的过错所致,饲养人刘二应当赔偿王家损失。而引起猪狗相斗的原因,却是第三人张四的挑逗。王三虽对其饲养的狗采取了管束措施,但对张四纵狗咬猪的行为未加制止,以致发生了“猪死”这一恶果,显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由王三和张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才是最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