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是既遂还是未遂

2023年08月12日

 存 居

宝鸡某公司铲车司机耿xx,一天傍晚,趁无人之机,将铲车开到动力科库房外,翻窗入室,盗走铜套、铜瓦、铜坯等92件,(重1166.1公斤,价值人民币9317.70元)用铲车拉回自己车库,企图伺机盗出厂外。后案发,耿某恐慌,向厂保卫科投案自首,交回全部赃物。审理时,对耿某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属既遂还是未遂争议较大。一部分人认为属(实施终了的)未遂。理由是,耿虽将这些东西铲到自己车库,但还未完全控制财物,要将财物占为己有,还须进行二次盗窃(外盗销赃)但他明知案已发,保卫部门加强了防范,继续外盗不可能实现。因此,其未遂是耿某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另一部分人认为,耿某属盗窃既遂。理由是,耿将铜料铲入车库,使财物脱离保管人控制。车库系耿一人掌管,他又是司机,有特殊条件,可随时采取各种方法将铜料外盗。况且,财物已在他直接控制之下,故构成既遂。

对于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认为应以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遭受损害作为划分的标准。一般情况下,犯罪人控制了公私财物,损害了财产所有权就是犯罪既遂。未取得公私财物,财物所有权没有遇到损害就是未遂。也就是说,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行为对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害的程度,与罪犯是否挥霍享用无关。本案耿某已将厂库房的铜料盗运仅有他一人管理的车库藏匿,财物已在他控制之下,侵犯了法律保护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其盗窃过程已实施完毕。至于他未将财物外盗出售,属对财物的销赃挥霍,并不影响非法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既成事实,因此耿某向保卫科投案自首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非构成未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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