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企业法(草案)》公布后,陕西省总工会在西安、咸阳、宝鸡等地组织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及大专院校专家、教授进行了座谈。先后召开了10个座谈会,共计有118人参加,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企业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较好地反映了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推动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部重大法规。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
许多同志在发言中提出,《企业法(草案)》没有明确写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个重大不足,建议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大家在讨论中认为,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决定了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忽视了这一点就容易模糊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区别,谈不上要求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也谈不上“实行民主管理”。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正在广泛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职工将在事实上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更加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与会同志提出,《企业法(草案)》对于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基本没有涉及,建议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与行政在法律上平等。企业工会在行政面前代表本企业职工,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一些同志在发言中说,工会不同于行政和其他组织的基本职责,就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明确规定这种地位,可以使工会在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中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从而更好地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目前《企业法(草案)》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虽然单独写了一章,但大家认为内容不尽完善,较之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一些规定有所后退,不能令人满意。大家在发言中谈到,高度集中与高度民主的统一,是我们社会主义企业领导体制的本质特征,没有民主管理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厂长负责到,实践还说明,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厂长的权力也需要有相应的有效的制约措施。否则是要出问题的。最近报纸上报道的步鑫生走向反面的事实就是一例。大家对这一章的修改意见主要有:第四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应改为“……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权力”和“权利”虽是一字之差,但其内涵不同,“权力”具有强制性。企业职代会在民主管理方面不应仅仅是有“权利”,而应是有“权力”。第四十二条规定:“厂长的产生方式由政府授权部门确定”;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授权部门的部署,可以选举厂长”。这里的缺陷是,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企业应实行选举厂长。这就必然造成职工代表大会的这一权力在实际中成为由政府部门可以任意确定或任意否定的东西。为此建议,第四十二条中关于厂长产生的两种方式的条文改为:“(一)凡以执行指令性计划为主,由国家直接管理为主的企业厂长由政府授权部门委任或招聘;(二)凡以市场调节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的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招聘或选举,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对厂长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在第五章或第四章中增加以下文字:“厂长要保障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省总已将大家对《企业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汇总上报全国人大和全国#工会,并在省人大有关委员会###《企业法(草案)》讨论会上阐述了#述意见。 (王清海 陈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