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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要建立工会

2023年08月14日

孙玉民 王银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国家规定,雇工8人以上为私营企业,8人以下为个体户)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形式。但是应当看到,目前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在收益分配上,业主与雇工相差过为悬殊,有的月收入相差数十倍;有的业主用高定额、低工时的计件工资制刺激雇工拼命干活,不顾雇工身心健康;有的业主怕政策变,进行掠夺性经营,想挣大钱后洗手不干,不给雇工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而雇工为了挣钱,心中不满又忍气吞声,存在着严重的雇佣思想;有的业主缺乏民主意识和平等观念,视雇工为奴隶,随意凌辱处置,使社会主义的雇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根本得不到保证。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形象,必须在深化改革和建立私营企业法规的同时,做好建立工会的工作,以此来维护和代表雇工的权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私营企业的雇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理所当然的属于职工范畴。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是完全符合《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的,在理论上、政策上都是有充分依据的。从历史和实践来看,不论国外的社会主义国家或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还是我国解放后的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做法都已被实践证明是十分必要和完全可行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当前一些条件比较成熟和具备的私营企业,其业主和雇工都迫切要求建立工会组织,认为“这既利于企业,也利于雇工”。

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有利于调节劳资矛盾,增强劳资一致,促使劳资双方在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大目标下,团结一致,办好企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雇工虽然受雇请在私营企业工作,但这仅仅是在做工中的雇请与被雇请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雇工,仍然是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和雇主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这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工,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符合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规律。

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既不同于建国初期,又不完全相同于国营企业,我们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应更加体现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的要求。首先,要坚持自愿原则,即:私营企业主愿意建会,雇工群众愿意入会,不能强迫命令,不能“一刀切”。其次,要坚持民主制度,工会内部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组织上真正实行民主选举制,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向会员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增强工会工作的公开性;在工会与业主之间,工会应与业主共同商议,逐步建立和完善雇工同业主之间的协商对话制度,促进企业的民主建设;再次,坚持会员群众办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一般不设脱产人员,如需设脱产人员,或兼职人员需占用少量生产时间做工会工作,可按《工会法》规定,与业主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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