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明确指出:“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要求企业在经营中自负盈亏。但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过分干预和企业对主管部门的过分依赖依然存在,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法律的保障,这个问题不解决,政企难以分开,企业也就难以摆脱附庸地位,当然无法搞活。
《企业法》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为政企分开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生产者和经营者,政权机关无权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及人事安排等。政府对企业实行“一般的行政管理”,是对企业的外部行为进行某些制约。政府有调节经济活动的职能,这种调节是非指令性的,一般是通过调节市场来引导企业,因此增强企业活力,克服政企不分迫切要求加快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使企业真正通过市场供求发展,应当继续深化价格体制改革,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条件,逐步减少重要物资的计划分配份额,扩大市场调节的比例。在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信贷资金也要更多地由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金融机构自主运用;还应积极扩大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市场,逐步发展劳务市场。同时,财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要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还要着眼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技术进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为企业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充分发挥银行的调节作用,将指导与服务结合起来。
参与市场竞争和实行自负盈亏,将使企业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有了这种约束,加上政府依法管理,企业的行为就会日趋合理化。
政企不分的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个重要障碍。随着《企业法》的实施贯彻,转变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其任务应主要为基层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搞好生产,发展经济。另外,在“企业法”实施过程中,各政府经济部门势必应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推进政企分开,凡是法律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力,特别是企业的经营权,应当不折不扣地交给企业。
(张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