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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2023年08月15日

《企业法》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既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也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必由之路。

要办好企业、在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中,职工群众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一起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风险。或者说,来承担这责任和风险的主要是群众。所以,如何保障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是企业经营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目前,由于某些企业领导的民主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权力不够落实,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得到保障,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具体保护。甚至,有的经营者习贯于用封建家长式的管理手段,对职工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据在一个企业近600名职工抽样问卷调查,认为个人主人翁地位作用发挥较好的占41.6%,一般的占43.1%,不好的占5.3%,不表态的占2.5%。调查表明,有近一半的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得不够好。因此,依法保障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是我们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保证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力。厂长不仅要在理论上把职工群众当作“主人”;厂长必须保证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积极支持职代会和工会的工作,及时要改进、完善和落实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二,必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依法享受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必须得到落实;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及奖惩法规等,必须经职代会审查同意;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第三、必须保障职工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利,职工有向国家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者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可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评议、监督、经主管部门决定可以选举厂长,直至到经营者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李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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