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加强管理
我所机动室近几年也出现过职工业余时间在外揽活捞外快,一度也是禁而不止。今年初的改革承包中,他们针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暂行规定。
1、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业余时间对外揽活干,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承揽项目施工前,必须报室备案,以便加强管理。
2、科技人员业余时间搞设汁、计算、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动用单位文具的,上交收益额的15%,不动用文具的收益全部归己。
3、不提倡工人班组或个人业余自己揽活干,凡业余时间自揽活的班组个人,不准私自动用单位设备和集体工具。经批准使用者按规定交费。允许使用配给个人的小工具,上交收益额的30%。业余时间干自揽活发生的人身及技安事故自负。
4、凡未经批准办理材料调拨手续,私自动用材料者,按材料费的10倍罚款。
603所纪委副书记
王炳林
应该有个前提
据了解:目前,一些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势头有增无减,可以说已成为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陕工报及时地进行“关于‘第二职业’的讨论”,笔者以为很有必要。
关于职工可不可以从事“第二职业”的问题,本人是持赞同观点的。理由很简单,教师业余时间外出代课,可以获得应得的代课费,那么,职工业余时间出外从事“第二职业”,难道就是“见不得人的事”吗?我看大理上是说不通的。不过,这里必须明确一点:从事“第二职业”应有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必须在干好或者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去从事“第二职业”,那种置本职工作于不顾,只图拿双份钱的作法,只能是“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己田”,纯属极端利己主义的表现。
咸阳陕西第二棉织厂工会副主席
张翟西滨
民心不可阻
陕西工人报关于“第二职业”的讨论,在我厂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少职工认为这并不是个别的偶然现象,而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普遍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家在有关政策中已对这一问题做过明确的答复,但在我们陕西“第二职业”至今在大多地方和单位还被列为“禁区”,被看作是离经叛道,不务正业。这样职工对“第二职业”不敢公开搞,只能偷偷摸摸、东躲西藏,唯恐同事碰见或被单位领导发现,如此把一个国家提倡、政策允许的职业变成了做贼似的买卖。
我个人认为“第二职业”是顺应改革的历史趋势而产生的,是一种人心所向的社会潮流。可以断言,在不久的将来,“第二职业”的根须必将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与其扬汤止沸,不如筑渠导流,对“第二职业”这一民心所向的职业用制订政策正确引导的方式使其正大光明地开展起来。
咸阳市陕西毛条厂企管科 高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