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据了解,有些企业对犯错误职工的处分,却失去了其时间效力。
某工人与他人合伙盗窃本厂价值2300元的公物,去年7月当地法院对他们分别拘役6至12个月。这个工人回厂8个月后,该厂才下文给其留厂察看两年的处分。对照上述规定,此处分显然是失去了时间效力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以为:首先是企业领导没有很好地学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法规观念淡薄;其次是工作作风拖拉,对已证实犯错误的职工不能及时地给以处分,也反映出有的企业领导对职工不负责任的态度和没有很好地维护《条例》的严肃性。
在企业里,职工中有人犯错误是难免的。凡够上处分的,希望企业领导注意处分的时间效力,以达到教育、挽救职工之目的。处分假若超过3个月或5个月,职工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