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60岁,现退休在家。在1952年初,我经西安市劳动部门介绍到私营企业西安帆布厂工作,1956年该厂公私合营。退休时,厂里从公私合营之日起给我计算工龄。但听说有的企业对曾在本单位私营时工作过的职工也计算工龄。请问,这种做法到底符合不符合政策规定?
退休工人陈中堂
陈中堂同志:
《陕西工人报》编辑部将你的来信转我部处理,现答复如下:
陕西省贯彻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临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省办(1979)第6号)第45个问题中规定:“工人(包括工人提拔的干部)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经历了该企业的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官僚资本企业接管之前和私营企业公司合营之前职员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革命时间,工人(包括工人提拔的干部)在官僚资本企业内工作的从我们接管之日起,在私营企业内工作的,从公私合营之日起计算(包括在这种企业内工作的职员)。职工退休费标准,是以参加革命的历史时期确定的,也考虑了连续工龄。……工人退休待遇不能以连续工龄来推算参加革命时期。”
据此,你单位给你从公私合营之日起计算参知革命工作的工龄并以依此计发退休待遇,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省总权益保护部牛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