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1951年三月参加革命工作,1958年加入教育工会至今。现在,组织上让我写退休申请。
听人说,195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凡享在农村的退休时都可以照顾内招一名子女为合同工。现在我六个孩子,没有一个出去。这次我退休要求内招一名子女,单位上说不行。请问,在子女顶替接班上政府有什么政策规定?
宁强县 刘义强
刘义强同志:
《陕西工人报》编辑部将你的来信转来我部,现根据你谈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陕劳人计发(1988)172号文件规定: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50岁,女工在45岁以上,又是本单位的富余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略高,最高不要超过80%。退养期间不调整工资。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退养回乡的老工人,可以按招工规定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在的城镇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转户口、粮食关系。……待老工人正式办理退休,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农村时,再将其已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转来。”
据此,你若为工人,可将此规定精神给单位讲明,让有关领导给你办理子女招工手续;若为教师(干部),则不属此文规定范围,故不能办理。
陕西省总工会权益保护部
牛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