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原是咸阳某纺织厂工人,1978年退休后和街道办事处的一个小厂签了短期合同,在该厂门市部当售货员,用工资补差到100元。从此以后,原单位停发了我的退休费。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王义德
王义德同志
《陕西劳动》1985年第4期《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指出:“为了加强对退体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退休职工受聘后应与聘用单位、原单位三方签订聘用合同手续,共同议定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如聘用单位或本人不办理合同手续时,原单位有权停发受聘者退休费或将退休费转聘用单位。”从来信看,你在受聘后未与原单位签订合同,因而原单位停发了你的退休费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省总权益保护部牛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