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副主席 刘文义
《企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和工会做了许多工作。但总的看贯彻实施《企业法》还仅是开始,各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不认真按《企业法》办事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比较普遍地有所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在强调厂长的中心地位、中心作用和厂长管理指挥权威的同时,忽视了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据汉中市总工会最近对24个企业1000名职工的问卷调查,认为职代会很有作用和有作用的占23%,比1986年的调查下降了29%,而认为职代会是形式的占49%,比1986年的调查上升了25%。
二、在强调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强调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不够。目前,有些经营者不尊重职工的人格,不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把工人当作雇佣劳动者,随意乱扣滥罚的现象在一部分企业中相当严重,有的规定工人请假要交批准费,有的规定,无论事假、病假,扣除五天的活工资,甚至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为保障安全把广大工人作为防范对象。
三、《企业法》规定职代会的职权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依法全面落实.据我们对咸阳、西安、渭南、铜川等地市100家承包企业的调查统计,承包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企业占90%以上。据对凤翔县128家企业调查,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不落实的占60%以上。
《企业法》规定职代会有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调资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等权利。但在一部分承包企业中,有的厂长邀集少数人制订方案,根本不让工会知道,也不提交职代会审查同意就实施;有些厂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由车间主任、工段长说了算,想给谁多少就给多少,工人敢怒不敢言。一些企业连一年一度民主评议活动也难以坚持。有的厂长说:“我一听监督就反感!”有个厂长说:“我又不是国民党,监督谁!”一些企业的行政领导人把法律赋予职代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权力,也拿到自己手里。据对韩城市40家企业调查,职工生活福利方面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只占14%。
四、《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在一部分企业难以得到保证。《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但在少数企业,却把工会视为行政的附属机构,要求工会听从指挥,稍不遂意,就给工会扣上“不支持厂长搞改革”、“不维护厂长权威”等帽子。有的厂长强行将工会同其它科室合并,或自行宣布撤销工会主席职务,另派工会主席,或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甚至有个别厂长把工会组织和工会主席撇在一边,自己主持工会、职代会的改选换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落实《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的各项职权,使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我们认为,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联合发布《陕西省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十分必要的。
本着社会主义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办好企业必须依靠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积极性的全面发挥这个指导思想,以《企业法》和《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有关重要文件为依据,结合我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践经验,我们起草了这个《细则》。《细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成文的。条文规定既有法律依据,又注意切合我省企业实际。最近我们在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铜川等地市召开了十多个座谈会,征求了一百多个厂长、书记、工会主席以及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对《细则》的意见,都赞成搞个《细则》。他们说:工作有制度、议事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可以不因人而异,可以排除人们的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