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陕西省人民政府日前颁布了《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30—60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50—100元。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徒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加重一倍处罚。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可以减免。但必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办法”还规定,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据悉。一这个“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是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的,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李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