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法律不把社会成员的个人作为保护对象,人们的幸福生活也就不依赖于法律,公众意识中的法律只是镇压或斗争的代名词。中山大学法律系黄巧燕说,只有在法律成为公众文化时,法律的尊严才真正建立起来:使法律成为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的法律按文化角度来评价,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少人仍把法律片面理解为统治的需要。
她认为:要使法律成为公众文化,很自然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生观,首先就要建立以人的权力、价值为本位的法学理论,以公民自由、平等为标准来论述法律,使公众理解法的职能与意义:其次,深化目前的普法运动,不局限于告诉人们不得触犯哪条法规,而是把普法作为树立个人权利意识、社会公证意识的文化启蒙运动,使法律真正成为公民幸福生活的保障工具,成为反对人治的武器。当守法将不仅是法律强制力的要求,而是正义、道德的要求,此时,法律在中国就是辉煌的文化组成。(据《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