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4月9日,我们陕西煤建公司企业公安处新购的刑事勘察车去西安办理警灯和警报使用证。途中,高陵县交警大队魏无证使用,拆除扣压了警报及警灯。5月31日,我们拿着已办好的使用证来到高陵县交警大队,并交了罚款10元。但我们却发现警报器中少了一只喇叭。在询问中,该队交警侯某说已装在该队的摩托车上,要我们再买一个。我们再三说明,若配一只,恐怕音调不协调,我们能否另给他们买只新的,希望将原喇叭还回。但侯某不肯,坚持说我们不给他们这只喇叭,就重罚90元。我们提出这样处理毫无道理。侯某却蛮横地说:“如再纠缠,就要重新拆掉我们车上的警报与警灯。我们只好忍痛被罚了90元”。
高陵县交警大队对过往互车辆如此明目张胆地敲竹杠,实难谈得上为警清廉,希望有关领导严查这种以权谋私行为。
陡西煤炭建设公司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