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树耀等同志:
你们写给陕西工人报的信已转来我部,关于希望干部和城镇工人能比照陕政发(89)11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想法,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实际情况还不允许。由于此类问题涉及面广,来信询问的很多,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家居农村的1958、1959年工人退休、退养时,允许一名适龄未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招工考试,优先录用。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家居农村工人长期以来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二、城镇工人在退休、退养时子女招工问题,目前尚无政策规定,不能比照文件精神执行。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工人的待业子女就业问题非常重视,已采取了多种形式安排就业。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有所缓解。但由于这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国家只能结合实际,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工矿企业的干部退休、退养时子女招工问题,也是一个难度很大,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样不能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省总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