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廉政》刊登邵伯兴的文章指出,在反腐败斗争中,监察机关应该把自己的重点放在惩治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以以权谋私上。
文章说,这是因为,从行政监察对象象的特点看,这些对象一般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特别是担任着各种职务的领导干部。因此,他们若要为自己谋取私利,一般地不需采用贪污、受贿等冒风险的犯罪手段,而可以通过自己特殊的地位和手中的权力去获得。故尔以权谋私就自然成为监察对象中发生的腐败现象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既然如此,监察机关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就应该紧紧针对自己的监察对象发生腐败现象的这个基本特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惩治以权谋私上。做到了这一点,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时也就有了自己切实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