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中玉
在打击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绝不可忽视和宽贷行贿者。因为行贿与受贿是互相依存,互为因果的。行贿同样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是受贿犯罪催化剂。当前行贿受贿之风不能完全刹住,原因之一,恐怕是对行贿者查处不力有关。
明朝海瑞,在去淳安任知县时,一上任就发布过《禁馈送告示》。开头就明文规定:“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这就是说在查处行贿与受贿问题上,受贿者从重,行贿者可以从轻。但绝不是对行贿者不查不究。《告示》中并指出:“今后凡有送薪送菜入县门者,以财嘱论罪。”《告示》中还言简意赅地指出行贿者大都是“名为奉承官府,实意有所希求。”真是一语破的。平心而论,当前在行贿送礼的人中,的确有一些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当然也是错误的。但不可否认,确有一些人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和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行贿的。他们深知“欲取之,必先与之”的哲学,或以钱买权,或以权变钱,或为自己搞歪门邪道打开绿灯,或为自己升官晋级铺好路子,总之没有“希求”是不会行贿的。更有甚者,少数行贿者如今把行贿当作腐蚀干部、掣时干部的一种手段。只要谁受了他的贿赂,他便以此为把柄、暗中威胁,致使一些领导者嘴软手软,不得不利用手中权力一次次地为其搞违法乱纪的勾当。而且当受贿者一旦案发,受到制裁,但行贿者却常常是安然无恙。
因此,行贿是一种腐蚀剂,它不仅会腐蚀党的干部,而且破坏了经济秩序。所以,我们在打击受贿者的同时,决不可宽贷那些诱人下水、置人陷阱的“高级杀人犯”。这样方可遏制行贿受贿之风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