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自学成才,特别是立足本职岗位成才,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中“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奖励条件
第二条凡在职职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未经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统学习,通过自学达到大学专科或相当于大学专科以上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
(一)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的;
(二)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独创性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并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出版过有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的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有效地管理企业,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创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有推广价值的;
(六)总结出本职、本行业系统性的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并作出较大贡献的;
(七)在生产中具有较高的技能和理论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国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在其它方面有较高造诣,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申报程序
第三条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核实后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审核后向全国总工会推荐。
第四条 申报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励申报表》。
(二)申请人自学事迹。
(三)申请人主要成果的证明材料和政治思想表现证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对申请人的全面审核意见。
四、评审奖励办法
第五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的评审。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奖励名额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第六条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由全国总工会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五、获奖者的使用、待遇
第七条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获得者是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应给予合理使用,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六、附则
第八条 职工获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公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