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西安市人民政府日前颁发《西安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待遇暂行规定》,以期进一步解决“穷劳模、苦先进”的问题。
这个“暂行规定”除重申了过去的一些政策外,还对职工劳模在工资、休假等方面规定了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被评为市级劳模的,当年由所在单位晋升一级工资进入企业当年生产成本,并在以后政策性工资调整时不予冲销。
——劳模每两年应休假一次,假期20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劳保待遇按上岗对待。因工作需要未休假的,增发20天基本工资。
——1984年以前的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增发5%的退休费。1984年以后被评为市级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增发10%的退休费。
——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或年龄在40岁以上的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22岁以下在校读书的末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据悉,为了落实对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西安市工会目前正在对建国以来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职工进行摸底调查。 (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