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为“公”行贿也有罪

2023年08月21日

某村党支部书记在筹建村办造纸厂过程中,先后向18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多元,被检察院依法收审,县纪委已将其开除党籍。可是,本人却感到冤枉,认为自己是为了集体,又不是为了个人。村里党员在讨论对该支书的处分意见时,有些党员也提出,用钱铺路是经支委会研究的,支书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这种“为公行贿不犯法,为公谋利不违纪”的认识在目前还有一定的市场,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剖析。

首先,我们衡量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都要依法受到拘役或处罚。因此,就绝不能因为行贿者出于“为公”的动机,就无视或掩盖其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如果只强调“为公”的动机,而不顾行贿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那就是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渎亵,对人民的犯罪。

其次,搞所谓“为公行贿”的人往往有个借口,说自己送出去的是芝麻,拿回来的是西瓜,为集体弄到了好处,使单位获得了效益。岂不知这样做的结果,无非是己方坑彼方,小公挖大公,集体亏国家,完全违背了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拿办厂子来说,如果为了搞到急需的资金、材料等,就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不择手段地向外甩“大团结”,送大彩电,那还怎么保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呢?

因此,“为公行贿”也有罪,万不可让当事者轻易过关溜之大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进行处置,广大群众也绝不能被一些好听的名词和漂亮的外衣所迷惑,要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各种“为公行贿”的行为,与其进行坚决的斗争,为防腐肃贪、实现廉政做出贡献。

(王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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