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主席、副主席都必须经过全体会员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而我们厂的工会主席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请问这样做是否正确?
西安读者刘利明
刘利明同志:
您所提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基层单位也有发生。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予以纠正。
《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89)12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也强调,党委在推荐工会主席人选时,要与上一级工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党委推荐、群众推荐和自荐的人选都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这些规定,充会体现了工会组织民主集中制和保障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
据此精神,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工会领导干部或补充领导缺额时,亦应事先征得基层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待履行民主程序后,再正式公布在工会的任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