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朝
如何落实《企业法》赋予企业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解决有些企业召开职代会走形式、甚至以各种借口延期或者不开的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谈点看法:
一、职工参与决策,把“审议”改为“审定”。现行体制造成这样一种现象:职代会讨论工资、奖励、福利等问题认认真真,可以吵个没完没了,讨论全厂的计划半天就举手通过了。为什么呢?这就是经营决策只需要审议一下,而那些工资、福利等倒是有决定权。此种现象的根源正是缺少一种能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决策机制,因而被动地随着人治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而变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应通过立法明确职代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使企业的重大决策权掌握在职代会手里。
二、建立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构,明确执行监督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职代会职权之所以难以落实,主要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措施,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对于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职代会职权的行为无处诉讼,这样不仅严重挫伤了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积极性,而且难免职工对《企业法》的法律效力产生不信任感,影响法律的尊严。因此在实施《企业法》的保证措施上应制定《企业法》的实施细则,明确侵犯职代会职权的法律责任、制裁手段以及职权的实施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违法行为有相应处罚办法。对于厂长违背职代会职权决定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纠正。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实施《企业法》的协调、仲裁机构,及时处理在《企业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三、通过立法使工会在《企业法》的实施中有监督权,使它在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中的责任和权力相统一。职工民主管理的关键在企业内部,《企业法》规定了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但没有赋予相应的监督权利。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赋予工会监督权,工会能够定期监督检查职代会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行政按期落实职代会的决定;对违犯职代会决议的行为进行抵制,抵制无效时向厂职代会和上级机关报告。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和上级机关了解法律在企业中的实施情况。工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能够纠正行政在执行职代会决定过程中的偏颇,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省总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