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在咸阳某科研所工作,一九八六年评定职称时被评为副研究员,今年已五十九岁。请问关于我们的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咸阳读者王新
王新同志:
你的来信已收到。根据国发(一九八三)一四一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