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单位有一职工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但她自1983年至1989年期间每年的探亲假都没有用完,现在本人要求补休。请问能否给予补休或加发工资?读者:玲玲玲玲同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的精神,当年未休完的探亲假原则上不能隔年补休。省政府随后下发的实施细则中第16条也规定: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给予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如果是组织上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探亲假的,今后则应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中第四条意见办理,即: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