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某小学三年级一学生,在89年10月27日上体育课翻单杠时,不慎将腿摔伤,经医院检查为左股上段斜形骨折,并对症作了手术复位固定。半个月后复诊时,发现骨折伤处移位,又进行了钢板固定手术。因该学生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依据条款要求,待其伤愈并拆除固定钢板后,将作一次性保险给付。但其家长执意不肯,要求立即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好将两次住院的医药费、手术费和检查费计472.67元,全部予以给付。90年11月24日,该学生家属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等的保险给付。对此,保险公司作了不予给付的答复。因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学生平安保险)中,被保险人遇到意外事故伤、残之后,在时效内,不管治疗几次,保险公司均按条款,在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在保险金额内按其累计费用一次性给付。因该生是同一次事故第二次申请保险给付金,所以保险公司作了不予给付的答复。⑤
秀启 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