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一名县属集体企业工人,1959年参加工作,今年已满50周岁。因我家居住农村,不久前父亲向所在单位提出退养申请,然而厂领导却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由不予办理。请问在此方面国家是怎么规定的?读者张斌
张斌同志: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对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办理退养的条件是:男工在50岁、女工在45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30年的,方可办理退养和招收录用子女手续。连续工龄的计算,按照工人退休的连续工龄计算办法办理。上述规定是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而言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则有不同规定,你可与你父亲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询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