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有一位朋友,属因公伤残军人,现在某单位工作,请问,他应享受哪些保险福利待遇? 铜川 杨锐
杨锐同志:
来信收悉。由于你信中没有具体谈及伤残情况,现只能按有关规定作一笼统的答复。
陕西省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厅陕民优发(91)2号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民优发(1991)7号《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中规定:(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疗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3)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4)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