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复议裁决,能否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复议?
答:行政复议条例第五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为此,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时,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我国地域辽阔,不少地区交通尚不方便,若多级复议,必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问:有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与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复议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前,已按照原处理的决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三)复议申请是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的。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为无效申请。对于无效申请,复议机关不预受理。?
(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