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临时经营?
答:指未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固定业户外销商品未办理外销证明如何征税?
答:固定业户外销商品时,若无当地税务机关发给的座商外销证明的,销地税务机关可按临时经营处理,在销地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
三、为什么要办理外销商品证明?
答:(一)持外销商品证明,销地税务机关可按有证经营对待,按正常税率征税,有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
(二)便于销地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加强管理,区分固定业户外销与临时贩卖。
四、固定工商业户(包括国营、集体、个体)持当地税务机关外销商品证明,在哪里办理纳税手续?为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固定业户临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须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因为经过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的固定业户,依照营业税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其应纳税款要在业户所在地交纳,而固定业户到县(市)以外销售商品,只是临时变更销售地点,并不改变固定业户的性质,所以到县(市)以外销售商品,仍应回业户所在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