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991年8月3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继星殴打妻子郑玉成,致其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刘继星捕前是西安市远东机械制造公司团委副书记,本应很好的处理家庭矛盾,但竟因家务琐事用拳、肘、脚打与踢其妻头、胸、腹、背和臀等部位,致该郑身体多处受伤,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结论为:郑玉成脊柱多发性骨折,脊髓及神经根损伤,盆腔出血,损伤达到重伤程度。
此案于1990年9月11日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刘继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受害人郑玉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判处被告刘继星有期徒刑4年。
(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