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的哥哥在一国营企业工作,母亲和一男孩由他供养,7月5日哥哥不幸因工死亡。请问,省上对这样的死亡职工待遇有无新规定?
铜川李波
李波同志:
最近,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陕劳险发(1991)198号文件对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所领取的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两项之和的标准为: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为50元至6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为40元至50元;孤身1人的,可按规定的最高标准补助。享受遗属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之和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抚恤补助费,其标准为2000元。
三、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配偶基本工资每月在8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定期抚恤费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80元的将超过部分50%作为遗属定期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不足部分由因工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补助。
以上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据此,你的哥哥死后,其母和孩子的待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