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生产一线职工在技术改进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奖励基金会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择优授奖项目不超过100个(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Q项)。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职工(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本奖励。
第四条 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主要奖励出成果的生产一线职工。凡未直接参加所报项目技术改进工作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享受技术改进奖励的职工必须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
1、通过革新改进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质量,成效显著者;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约能耗、物耗、成效显著者;
3、在开发新产品工作中成效显著者;
4、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工作中成效显著者;
5、对生产设备、工艺、工装、设计方案等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进,成效显著者;
6、通过合理化建议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或建议实施后在技术改造工作中节约投资,加快进度,成效显著者。
第七条 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奖励基金会理事单位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本奖励:
1、项目完成后,使用期不满一年的;
2、项目使用期超过三年的;
3、未经本单位鉴定和认可的;
4、已获地(市)级以上技术进步、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等奖励的。
三、奖励等级
第九条 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分为三等,奖励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 技术难度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突出(年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年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
三等奖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年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集体成果项目一等奖不超过五人;二等奖不超过四人,三等奖不超过三人。
第十一条 凡五年内两次获得一等奖的职工(两个二等奖可视同一个一等奖,两个三等奖可视同一个二等奖),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可择优向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建议省政府授予陕西省劳动模范称号。被推荐者在两次获奖项目中,必须有一项是项目主要参加者。
四、申报程序与时间
第十二条 申报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须填报“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成果奖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参加人员主要工作及贡献;项目技术水平及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实用性),一律一式五份,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申报渠道和要求上报。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或集体)可将自己的技术改进成果于12月底前向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申报,由技术管理部门会同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进行鉴定和认可后,基层工会于次年元月底前上报地(市)工会或产业工会;地(市)或产业工会会同技术管理部门复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二月底前报送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奖励基金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生产部);基金会办公室于四月十五日前组织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选,“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十四条获奖项目凡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各级工会应组织推广应用,获奖者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奖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陕西省职工技术改进奖励基金会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