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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劳动合同制与职工主人翁地位

2023年09月01日

冯银忠

职工群众参与改革的自觉程度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依赖于其对改革的理解程度。就广大职工而言是盼望改革、支持改革的,这是主流。但同时也应看到职工中对于改革仍有不够理解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做好疏导工作。比如,如何看待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就是目前职工队伍中反映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用工、用人制度的改革是否定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还是明确了职工的责任、权利,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真正落到了实处?这方面的反映主要是由于对全员劳动合同等项改革不够理解所引起的。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在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经常讲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那么我们不妨对这个“地位”作点具体分析。这个“地位”所包括的内容是什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每一个人都是双重身份,即他们都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同时又是劳动者。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四权既统一又可以分离。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对该企业的生产资料只有占用、使用、支配权;这个企业并不只属于本企业职工所有,或者说这个企业的职工只是全民的一部分。他们只是受全民的委托在这企业里占有、支配和使用这个企业的生产资料。全民委托了你,你不尽职尽责你就没有资格再享有对这个企业生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权。另一方面,你既是劳动者,就应该努力劳动、创造物质财富,你没有尽到这方面的责任,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人民就有权利取消对你的委托。全员合同制,并不牵涉到所有制问题,它要明确的是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的每一个职工应尽的责任和其享有的相应的权利。你不尽责任,就取消你的权利,谓之“解除合同”。你不适应在这个企业工作,到其他企业或岗位去工作,你仍然是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人。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全员合同制是同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制社会的集体(例如社会、国家、企业等等)和劳动者个人是完全对立的。它们对劳动者个人来说,不仅是“虚幻的”、“冒充的”集体,而且是发展的“桎梏”,因为这些集体是由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国家、企业等等,对劳动者个人来说则是“真实的集体”。因为这些集体实质上是劳动者人们自己的联合体,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利益和发展才存在和发展的。合同也是一种契约,通过一定的合同方式将个人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规范化,则更有利于每个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落到实处。所以说,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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